文/羅啟恆
分租前,租賃契約看仔細,生活公約說明白,別讓二房東成了「惡」房東!
案例:大雄今年剛從南部某大學畢業,因為看好北部就業機會較多,所以決定到台北工作。但因為剛畢業,手頭不寬裕,又不想增加家裡的負擔,因此打算先暫時與別人分租公寓,以節省房租支出。
這天,大雄瀏覽租屋的網站時發現,工作地點附近有人願意分租房間,所以當天下午即與出租人技安連絡看房子。該出租的房屋是全新裝潢,屋內電器家具一應俱全,地點離大雄的公司只有五分鐘路程,附近飲食又方便,加上技安看起來很好相處,而且重點是租金合理,大雄心想「真的是賺到了」!因此,當下便與技安簽訂租約。
大雄搬進去沒多久,便發現技安的衛生及生活習慣很差,屋內經常不打掃,且時常三更半夜音樂還開得很大聲。更嚴重的是,大雄向技安反應房間冷氣故障,請技安找人修理,技安都只有回應「會請原房東來處理」藉詞拖延!眼看天氣越來越熱,沒冷氣的日子真的很難受,真不知該如何是好?
解析:
一、在本案例中,技安就是所謂的「二房東」,而在類此案例之法律關係中,首先應注意的,係二房東有無轉租之權限?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之規定,原則上二房東是可以轉租的,但若原房東有禁止轉租之約定,則將來原房東可以依此為理由終止與二房東之租約,並要求「二房客」搬離,如此一來,則房客的權益將受到損失。為避免此類情形發生,通常次承租人與二房東在簽訂租約時,可要求二房東出示其與房東所訂的租約,看看原租約租期還有多久?原租約中有沒有禁止轉租的約定?
二、二房東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二:
1.二房東與原出租人(即房屋所有權人):二房東之地位為承租人,所有法
律上關於承租人之規定,均適用於二房東與原出租人間。
2.二房東與次承租人(即本案例中大雄):二房東之地位為出租人,所有法律上關於出租人之規定,均適用於二房東與次承租人間。
本案例中,大雄向技安反應房間冷氣故障,請技安找人修理,技安卻回應「會請原房東來處理」,這是沒有道理的!因為此時技安是站在出租人之立場,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規定,技安負有修繕之義務,豈可將修繕義務推給原房東?故本案例中大雄可限期催告技安履行修繕義務,若技安於期限內仍不為修繕者,大雄得自行修繕,而請求技安償還其費用,或於次月之租金中扣除修繕費用。或逕以此理由終止租約。
三、至於技安衛生及生活習慣很差的問題,大雄恐怕只能婉言相勸,請技安尊重他人的安寧及生活空間。若技安仍不改善,大雄也只能於租約到期後,另覓其他合適的地方居住。
參考法條:
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(出租人之修繕義務﹞租賃物之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出租人負擔。
第四百三十條(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)租賃關係存續中,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,應由出租人負擔者,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。如出租人於期限內不為修繕者,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,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,或於租金中扣除之。
第四百四十三條(租賃物之轉租)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,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。但租賃物為房屋者,除有反對之約定外,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,轉租他人。
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,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,出租人得終止契約。
第四百四十四條(轉租之效力)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,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,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,仍為繼續。
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,承租人負賠償責任。
結論:
所謂「在家靠父母,出外靠朋友」!與他人分租房屋,雖然能降低不少經濟上之負擔,且若遇上好的室友,彼此在生活上亦可相互照應。但有時畢竟生活習慣差異太大,勉強同住一個屋簷下,只會增加生活上的不便及痛苦!所以,分租前應審慎評估,最好分租或合租之人為熟悉之親友,否則應於承租時將生活公約於契約上詳細載明,以避免日後因生活習慣之差異而造成彼此的不諒解。